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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保险秘闻
运行十年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监管规则有望迎来系统性升级。11月4日,财政部发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当前,全面注册制走深走实,监管部门要求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等各方中介机构的责任。财政部提到,修订征求意见稿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发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保障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承担能力。

风险业务带来保障新要求
所谓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的,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因执业活动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政部、原保监会于2015年印发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填补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空白。
不过,时代在发展,市场环境也在不断变化。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与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质量越来越紧密关联,职业责任约束空前强化,对职业责任保险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律师王民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修改及司法实践的推动,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责任风险显著上升,越来越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中被投资者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被上市公司追责,会计师自身的保障需求也在同步上升。但是,目前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条款存在不少不符合市场需求的问题,同时保险人对此类业务也日趋谨慎,市场承保能力有限,由于对新问题缺乏研究,理赔争议也逐渐增多。
财政部发布的修订说明也提到,修订背景是考虑到当前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投保规模和保障程度仍较低,存在行业执业风险总体较高、保险产品设计不完善、理赔不顺畅等问题。
从全国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整体投保情况来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等高风险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意识强,普遍进行了投保;从事低风险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计提职业风险基金为主。
拟优化费率机制
综合来看,征求意见稿分为五章24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依据、费率浮动机制、职业责任鉴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的监管措施等。
修订说明指出,本次修订进行了多方面重点调整,包括分类设定要求、优化费率机制,体现“奖优罚劣”、完善示范文本等。本次修订细化了费率影响因素,引导保险公司科学设计费率模型,并发挥职业责任保险机制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监督促进作用,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加强风险管理和提升业务质量。

在细节调整方面,征求意见稿拟对依法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以及从事金融企业等涉及公众利益相关实体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更高的累计赔偿限额投保要求,以提升从事特定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责任风险承担能力、更好维护投资者等各方利益。
征求意见稿拟定,依法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以及从事金融企业等涉及公众利益相关实体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取100万元与合伙人(股东)人数的乘积或10000万元中的较高者,原《暂行办法》赔偿限额则是取100万元与合伙人人数的乘积或5000万元中的较高额。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费率,征求意见稿拟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充足的原则建立市场化的职业责任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年限、行政处罚记录、涉诉情况和历史赔付记录等风险影响因素,以及保障范围、赔偿限额和追溯期等承保条件,确定和调整职业责任保险费率。
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对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费率等,进行了针对性调整,以更好地匹配其风险水平。王民表示,征求意见稿一方面提高了从事高风险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对保险市场承保能力与风控水平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通过优化费率机制与理赔机制,通过引入行业示范条款和专家评审机制减少理赔争议,能够发挥职业责任保险机制对会计师执业的监督促进作用与风险转移功能,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加强风险管理,提升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风险意识与执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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