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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际投行研究报告
浙江证监局:金永荣操纵证券市场 对其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45号
当事人:金永荣,男,1988年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临海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金永荣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永荣在证券投资领域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金永荣长期使用“金浤”账号在雪球平台发布荐股文章,并辅以在淘股吧、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其他平台开通账号发文发帖宣传,参与淘股吧实盘比赛以及直播分享选股逻辑等形式,积累名气和受众。截至2025年4月其雪球“金浤”账号粉丝数量超过10.7万人,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期间发布帖文的单篇平均阅读量高达130万次,金永荣在证券投资领域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金永荣实际控制证券账户情况
2024年9月2日至2025年4月16日,金永荣控制使用“金永荣”平安证券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金永荣”东莞证券普通账户;2024年10月21日至2025年4月16日,金永荣控制使用“金某1”平安证券普通账户、“金某2”平安证券普通账户(上述5个账户统称账户组),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1.“金永荣”平安证券账户分为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普通账户资金账号为30××××××××49,信用账户资金账号为30××××××××63。
2.“金永荣”东莞证券普通账户,资金账号为20××××××97。
3.“金某1”平安证券普通账户,资金账号为30××××××××42。金某1为金永荣大姐。
4.“金某2”平安证券普通账户,资金账号为30××××××××20。金某2为金永荣二姐。
三、金永荣操纵证券市场
2024年9月2日至2025年4月16日,金永荣知晓其荐股行为具有影响力,在其雪球“金浤”账号公开发文评价、推荐“启迪环境”“路维光电”“光华科技”等32只股票,并控制账户组在荐股后的当日或次日进行大量反向卖出交易。按当日及次日卖出口径计算,交易金额合计630,594,337.30元,违法所得合计41,623,864.2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与情况说明、委托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金永荣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推荐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影响或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其一,当事人不具备影响证券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第一,当事人仅为一名普通的散户投资者,不具备影响证券市场的专业话语权、资金实力及信息资源。第二,当事人虽在淘股吧、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平台开通账号,但发帖频率极低、粉丝数均未达一万,事实上无法达到积累名气和受众的目的。第三,雪球平台并非证券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截至2024年9月,当事人在雪球平台粉丝数量也仅有45,433人,未建立起稳定受众群体。第四,当事人雪球账号帖文的阅读量数据并不真实,亦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第五,在当事人发帖后当日或次日,股票交易量与交易价格并无明显变化,可见其发帖无法对证券市场产生任何影响。第六,在当事人发帖前后,雪球平台其他账号针对同一股票也发布帖文,股价及股票交易量并不会因当事人单一言论出现波动。
其二,当事人不存在利用影响力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第一,本案调查、询问程序存在明显瑕疵,调查人员诱导当事人陈述,在询问笔录中多次改写当事人陈述,相关证据应从违法依据中排除。第二,当事人的交易模式一以贯之,在不具有任何知名度时就秉持“高抛低吸”“逻辑兑现即退出”等投资策略进行短线投资操作,粉丝数变化并未对其交易模式造成任何影响。第三,发帖是一种自我表达与学习的手段,目的在于通过复盘交易和逻辑提升自我判断力,同时与他人交流、获得反馈以优化自身策略。第四,始终基于公开、真实信息发帖,从未滥用影响力发布未经证实、夸大或虚假的信息。第五,未分享大幅亏损股票让粉丝接盘以套利,没有主观作恶意图。
其三,本案认定荐股文章中,全部帖文未涉及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在性质上明显不属于荐股文章。第一,发帖内容多为日常交易感受、公开信息转载、真实交易记录等,并未涉及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的论述,整体内容客观,没有故意虚假夸大事实,整体语言风格严谨审慎,不存在明确预测股价增长,且大部分文章明确表述不推荐买卖,在性质上明显不属于荐股文章。具体而言,发帖都为结合当时市场热点及个人持股走势情况,部分帖文仅是当事人对当日交易感受的分享;部分帖文仅是当事人对交易行为、仓位调整的客观记录;部分帖文仅转述公开信息、公告或引用客观市场数据,内容均来源于公开披露渠道;部分发帖属于向其他雪球用户请教或求证的行为;个别发帖表示会根据盘面决策操作;个别发帖未提及具体股票。第二,部分帖文并未公开展示,不具有任何影响力,不应被认定为“荐股文章”。第三,与其他雪球博主发帖相比,当事人发帖未使用虚假、夸张、诱导性或误导性表述。
其四,当事人交易行为不符合操纵证券市场特征。第一,在本案认定的32只股票中,当事人在发帖当日或次日均有买入操作,甚至部分股票在发帖当日或次日的买入量远高于卖出量,交易行为并未呈现“发帖后整体反向卖出”的操纵市场特征。第二,案涉交易行为是基于短线走势进行做T操作或卖出,交易行为未与发帖情况关联。
其五,当事人在案涉期间内主动披露自身持股情况及可能的卖出计划,客观上并不具有利用信息优势或自身影响力诱导其他投资者购买相关股票的可能性。第一,当事人在卖出股票过程中,持续在雪球平台帖文中主动披露自身持股情况及可能的卖出计划。第二,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因参加淘股吧实盘比赛、雪球顽主杯实盘大赛,平台相关账号每日会对当事人持仓情况进行披露。
其六,本案违法所得应重新计算。第一,违法所得计算范围。与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无关的收益不应纳入违法所得计算范围,应排除市场整体行情变化及个股自身的基本面表现导致的收益变动、不属于发布荐股文章后进行的反向交易行为的收益;对同一股票的连续发帖不应重复计算违法所得;首次荐股后再发布的帖文,因不具备新的、足以改变市场预期的增量信息,难以对证券价格或交易量产生进一步的实质性影响,故首次荐股后买入的股票不应纳入违法所得的计算范围;当事人未控制金某1、金某2账户,相关收益不应计入违法所得。第二,违法所得计算方式。当事人持续通过短线操作高抛低吸,在发帖当日或次日不仅存在卖出交易、同时亦有买入操作的情况下,不应机械适用“先进先出法”认定违法所得。
其七,关于责任认定与量罚。第一,当事人发帖模式属于雪球平台中常见的表达形式,交易行为亦未呈现操纵性特征,主观上并无操纵市场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扰乱证券市场的后果,本案处理可能与“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符。第二,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提供调查所需材料,立案后未在雪球平台上发帖,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第三,当事人案涉行为与反向交易典型处罚案例存在明显区别。第四,已向我局举报他人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线索。
综上,当事人请求减轻、免除处罚;若对减免处罚的请求不予考虑,则请求根据发帖、交易实际情况重新计算违法所得。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当事人具有影响证券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第一,当事人长期使用“金浤”账号在雪球平台发布荐股文章,并辅以在淘股吧、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其他平台开通账号发文发帖宣传,于2024年第二、三季度参与淘股吧炒股实盘比赛并获得冠军,以及直播分享选股逻辑等形式,积累名气和受众,其中雪球“金浤”账号的活跃程度、粉丝关注度最高,大量粉丝跟随账号发帖交易。截至2024年9月初当事人已在证券投资领域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第二,雪球“金浤”账号粉丝量高,文章阅读量大。雪球平台为国内头部投资交流平台,2024年9月初“金浤”账号粉丝数在雪球平台已达到一定量级、具有影响力,案涉期间内账号影响力持续扩大增强,截至2025年4月,“金浤”账号粉丝数量为10.7万人,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内发布帖文的单篇平均阅读量超过130万次,单篇荐股类文章最高阅读量高达808万次。本案认定的阅读量等数据系雪球官方提供,相关数据真实准确。第三,关于其他平台自媒体账号。当事人自2023年底开始重新在淘股吧发帖,并陆续创立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其他自媒体平台账号发帖;特别是2024年在参加淘股吧实盘比赛期间,在淘股吧、微信公众号、小红书多次发文复盘总结炒股情况,进一步扩散影响力;相关平台账号之间相互宣传引流,从而积累名气和受众。第四,根据沪深交易所测算,“金浤”账号发布的案涉荐股文章对相关股票价格和成交量有较大影响。第五,其他人员账号在相关平台的发帖情况不影响对本案当事人影响力的认定。第六,当事人在询问笔录、提交的情况说明中多次承认具有影响力。
其二,主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第一,当事人在明知其雪球“金浤”账号具有影响力、大量粉丝跟随其发帖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在公开发帖对案涉股票进行分析、评价、预测或推荐后,于当日或次日即实施大量反向卖出交易,与其发帖荐股意思表示相矛盾。当事人提出的所谓一贯交易风格,发帖出于自我表达和学习目的,未发布未经证实、夸大或虚假的信息等理由,不足以阻却其交易行为的违法性;当事人是否分享亏损股票与本案违法事实认定无关。第二,相关询问笔录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真实全面客观记录当事人表述,当事人在询问结束后已经阅看笔录并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我局已全面收集当事人后续提供的情况说明或补充说明。第三,笔录相关内容与客观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反映当事人的主观故意。
其三,案涉发帖构成公开荐股。第一,案涉发帖具有公开性。我局对于案涉期间内阅读量异常的发帖未予认定。当事人提出在平台不可见的一篇帖文,根据雪球官方提供数据,该帖文阅读量已经达到18,467次且有评论点赞互动,该帖文公开展示行为已完成。第二,案涉发帖内容性质上属于对上市公司或股票的分析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针对部分股票,当事人存在通过反复发帖、转发之前所发荐股帖文等方式不断巩固强化推荐逻辑的情况。部分发帖通过展示所谓交易感受与仓位记录,向外界传递自身已加仓买入或未卖出股票的信号,足以对投资者产生引导跟随交易影响。部分发帖对公开信息、客观数据进行加工处理、选择性引用、开展解读,属于分析、评价,并非单纯转载信息。部分发帖通过提问方式明确或暗示传递对股票积极信号,属于对此前发帖分析逻辑的再次强化论证,并非单纯向雪球其他用户请教或求证。标注“不推荐买卖”“不作为买入依据”“会根据盘面决策操作”仅为形式免责,不影响行为性质认定。案涉认定为公开荐股的帖文均明确提及股票名称或代码,或结合此前发帖内容而指向明确的股票标的。第三,当事人举证的其他雪球博主发帖,与本案当事人发帖行为的性质认定无关。
其四,当事人客观交易行为符合“抢帽子操纵”的典型特征。第一,《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反向证券交易强调交易方向与荐股方向相反,而非“仅有卖出、没有买入”。本案当事人在荐股后的当日或次日进行大量反向卖出交易,甚至将部分股票在发帖荐股后的十几分钟内清仓卖出,发帖时间与反向交易行为紧密关联,当事人发帖后的买入行为无法阻却对其操纵行为的认定。第二,当事人大量所谓做T交易实质为针对同一只股票反复循环操作“买入—荐股—卖出”,其买入卖出时机与荐股发帖时间紧密关联。
其五,当事人提供的所谓披露股票持仓及未来卖出计划等证据,不影响本案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认定。第一,法律层面上,披露股票持仓及未来卖出计划并非“抢帽子操纵”违法行为的法定阻却事由。第二,事实层面上,当事人相关披露行为不影响本案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一是当事人提供的雪球平台披露持仓帖文,其中部分披露持仓帖文并非发布于我局认定的操纵期间内,与本案认定无关;部分披露持仓帖文虽发布于我局认定的操纵期间内,但均为实施反向交易卖出股票完毕之后,才发布所谓披露减仓或清仓帖文,对此前荐股后已实施完成的反向交易无影响。二是当事人提供的涉及未来卖出计划的两篇帖文,一篇并非披露确定的未来减持计划,隐含仍持仓的意思,该帖文仍整体呈现出正向看好标的股票,我局将该帖文认定为公开荐股理由充分;另一篇发布于反向交易实施完毕后,事后披露的未来减持计划并不影响此前的反向交易,减持计划披露后的卖出交易未被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三是当事人提供的实盘比赛期间每日持仓披露情况,持仓信息均为每日盘后披露,不影响此前已实施完毕的反向交易;将荐股发帖与持仓变化情况结合来看,无法对外传递出针对相关股票的明显负面信号,难以消除诱导其他投资者购买股票的可能性。
其六,本案违法所得计算并无不当。第一,违法所得计算范围。一是本案以荐股后一定期间内反向卖出交易全部盈亏计算违法所得,符合证监会执法惯例,当事人提出扣除市场行情变化及个股基本面表现导致的股价波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是关于荐股文章的认定前文已全面阐述。三是针对同一只股票,本案对于每次荐股后当日及次日实施的反向交易逐一计算违法所得,并未重复评价违法行为;首次荐股后买入的股票,本质上是为后续荐股后再卖出进行“建仓”,当事人提出后续发帖不具有影响力、首次荐股后买入的股票不应纳入违法所得的计算范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四是关于金某1、金某2账户的控制关系,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易设备信息、账户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涉期间内金某1、金某2账户由当事人控制使用。第二,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本案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违法所得,符合证监会执法惯例。当事人于发帖后买入股票未在荐股后当日及次日反向卖出的,未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未纳入违法所得计算。当事人针对单只股票交易的整体盈亏情况,不影响违法所得计算。
其七,关于责任认定与量罚。第一,当事人在公开荐股后实施反向交易行为,操纵市场主观故意明显,符合“抢帽子操纵”行为特征,平台社区实践情况不影响对其责任认定。第二,不同案件具体违法事实和情节不同,不能简单类比。第三,本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确定量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等情节,在法定幅度内给予最低罚款金额,量罚合法恰当。
综上,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金永荣违法所得41,623,864.21元,并处以41,623,864.21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金永荣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金永荣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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